文 / 9C律师 李晶
承诺书在法律上是否具有约束力,要取决于它的内容和性质,不能一概而论。它可能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也可能仅仅是一种单方声明或者事实行为。
那么,在实践中有哪些可能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法律行为的情况呢?
我们从几种情况来分析。
第一种情况,构成保证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保证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该条款规定,如果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承诺文件,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则构成保证合同,债权人可以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比如,在金融或商业交易中,第三方出具的“差额补足承诺书”、“回购承诺书”等,若内容明确表示承担担保责任,则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种情况,构成债务加入。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如果具有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则构成债务加入,承诺人需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责任。
第三种情况,构成单方允诺。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也就是说,如果承诺书内容具体、确定,且相对方基于此产生了合理信赖或履行了相应义务,可能被视为单方允诺,对承诺人产生约束力。比如,《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寻找遗失物悬赏、某些商业中的单方优惠承诺等。
第四种情况,形成诉讼过程中的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承诺书,可能作为书证,用于证明承诺人曾作出过某项意思表示或承认过某项事实。例如,在庭审过程中要求当事人在接受询问前签署的保证其据实陈述的保证书,如果当事人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将导致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的不利后果。
第五种情况,某些行政程序中作出的承诺,可能会影响相关法律关系的认定。
比如,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涉嫌证券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期间,被调查的当事人书面申请,作出“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期限内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等承诺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当然,被调查的当事人需要履行承诺,否则调查将恢复。
社会生活错综复杂,承诺书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情况还会有很多,这里就不一一赘述了。总之,承诺书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关键在于其内容是否设立了明确、具体、可执行的法律权利义务。当然,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是基本前提。
关于作者:李晶,9C资本力合伙人,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