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9C律师 李晶
《公司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因此,除了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一个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法定最低人数为三人。
当公司董事会成员只剩两人时,董事会人数已低于法定最低人数,这意味着公司董事会作为一个集体决策机构可能将无法正常运行,存在法律风险。
比如,《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如果公司的董事会仅剩两名董事,两人即全体董事的100%,过半数就需要超过两人的二分之一,即超过一人。要满足“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就需要两人全部出席董事会会议才行;要满足作出决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就需要两人一致同意方可。如果两位董事意见有分歧,则可能陷入僵局,无法有效召开会议,无法形成有效决议,从而对公司的经营决策造成重大影响。
甚至,如果公司因此导致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且持续无法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的规定,甚至可能触及公司解散的条件。
那么,当公司的董事会出现了“董事会成员只剩两人”这种情况,公司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来补救呢?
首先,如果董事会成员不足是由于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所导致,根据《公司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尤其是涉及到公司关键决策时,必须有法定人数的董事参加才能进行。
其次,尽快召集股东会会议补选董事,恢复董事会组成。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选举董事是股东会的职权,因此,补选董事就需要召开股东会会议。虽然董事会人数已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但仍然是董事会,仍然可以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职责。如果董事会已无法正常履职,则可以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由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成功召开的股东会会议,应当将“补选董事”作为核心议程和决议事项,选举出新的董事,使董事会成员人数恢复至三人以上的法定要求,以避免公司决策陷入僵局以及更严重的公司治理危机。
关于作者:李晶,9C资本力合伙人,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